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科研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者:吴侃发布时间:2020-06-29浏览次数:2632

甲方:上海科技大学

乙方: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为更好地使科研与临床实际相结合,更好地利用双方的人才资源、科学研究和临床经验的优势,促进基础研究和临床医学技术创新、进步,以及科学研究向临床转化目标的实现,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创新、临床转化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特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真诚合作,资源共享,讲究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基础研究、转化研究与临床医学的深度融合,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健康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合作方式、内容与成果分享

双方合作以甲方的免疫化学研究所与乙方的上海眼视觉与光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主要实施方。

1. 发挥双方在基础研究、转化研究和临床医学中的优势,双方积极组织、协调各自力量组成科研临床联合体,有效衔接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探索创新合作机制。

2. 聚焦罕见病(如视网膜色素变性等)、慢性难治复杂疾病(如黄斑病变、青光眼等)等领域,以临床重大需求牵引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临床实践提供新视角和新手段,联合开展健康科学领域合作项目研究,共同推进转化医学研究平台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面向未来的新型研究型医院建设。

3. 在联合培养新型转化医学研究人才方面深度合作。双方可指派科研人员及访问学生到对方单位开展科研活动。

4. 双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联合申报重点课题及重大科研项目。所有双方合作研究所形成的论文发表或成果申报根据贡献大小进行作者及作者单位署名。相关论文经双方协商可以按贡献对主要研究人员以并列第一或并列通讯作者形式发表。具体署名方式将根据合作研究项目另行约定。

5. 甲、乙双方在开展合作研究之前各自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均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在合作研究过程中,针对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归承担方所有,另一方有优先使用权或优先转移转让权。甲、乙双方共同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双方认可不得转移、转让。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不限,暂定试执行5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合作过程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合作期满,双方意向继续合作,需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四、其他

1. 合作期间双方共同保守合作项目和合作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2. 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签订针对具体项目的项目合作协议。

3.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视情况另行商议。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